车辆运输途中因权力胶葛被开走 承运人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2026-02-08 10:59:32
2月8日消息,如果车辆属于抵押车,或者存在所有权纠纷,在运输途中被人开走,承运人需要担责吗?山东高法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5年6月3日,小甲与小乙通过微信就案涉车辆的运输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约定了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注意事项等内容,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
6月4日,小乙接到车辆后,对车辆进行了检查,通过微信向小甲汇报情况,并驾车驶往目的地。
然而,小乙接车当晚21时许,车辆在服务区被他人开走,小乙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查明,小乙运输的车辆因登记车主小丙的贷款纠纷,被拖回法院等待开庭。
后小甲主张因车辆丢失,自己先行赔偿客户数万元,故诉至枣庄市市中区法院请求小乙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小乙辩称,自己对案涉车辆的丢失没有任何过错,小甲委托自己驾驶案涉车辆时,始终未告知该车辆存在权利纠纷,且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查明车辆系因案外人主张所有权而被依法拖回法院,属于相关权利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并非因盗窃、毁损等通常运输风险所致,也非承运人小乙保管不善所致。
而且,承运人小乙在发现车辆被拖走后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并通知托运人,已尽到了承运人应尽的妥善保管和谨慎处置义务。
小甲主张小乙存在违约行为,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小乙在运输过程中违约,也未能证明车辆被拖走与小乙的运输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先行赔偿客户的行为属于其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当然转化为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小甲作为托运人,无法证明其拥有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在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委托运输,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甲的诉讼请求。小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对其上诉主张,未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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